退赃退赔量刑研究
【一审退赃退赔量刑】
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2)主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被告人在二审期间退赃】
在我院审理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过程中,被告人拒不退赃,我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及亲属退清全部赃款。据此,二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积极退赃,应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的量刑偏重,并作了改判。请问:被告人在二审期间退赃,能否认定被告人具有从轻情节?二审法院能否据此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进行改判?
根据来信提供的情况分析,被告人在二审期间退清全部赃款,并且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收缴的,如果一审判决以退赃问题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之一,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二审期间可以根据被告人的退赃表现并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