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流程
作者:武 律师 时间:2014年06月28日
诉前财产保全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1-05-20 14:48:18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诉前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流程。一、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另一方将会以恶意转移、隐匿、变卖、灭失等手段转移财产,使案件将来无法执行,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提出申请保全致害人财产的行为。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书应当明确载明申请保全的对象和范围以及申请保全的具体措施。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等。立案庭负责立案人员接受申请,并进行审查后报请业务庭庭长审查并报分管院长同意。
三、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同时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可采用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实物担保的方式,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物的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以实物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产或者机动车权利人出具的担保书,担保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者身份证。
2、房地产或者机动车的权利证书。以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原件及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房地产登记材料;以机动车担保的,提供机动车登记证原件、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件需交人民法院核对)。
(二)提供现金、有价证券担保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三)提供担保的财产,必须权属无争议,同时提交财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司法限制或设定其他权利的证明材料。
拒绝提供担保或担保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四、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立案庭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受害人一方申请对肇事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立案庭应根据当事人申请立即启动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五、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的;
(二)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三)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四)其它需要解除保全的情形。
六、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七、本流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