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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被告人对原始户籍登记年龄提出异议时,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年龄
作者:周鹏飞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20日
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对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由于有些地区户籍管理不规范,登记资料混乱或却少原始资料;有些人为了规避计划生育、上学、当兵等,随意报大年龄、报小年龄、更改年龄;有些人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进行过户籍登记;有些人出生后几年才申报户口;有些人按照农历申报年龄等等原因,造成部分被告人的年龄难以查明。那么当被告人对原始户籍登记年龄提出异议时,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年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 审查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已满十八周岁,一般应当以户籍证明为依据;对户籍证明有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应认定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没有户籍证明以及出生证明文件的,应当根据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进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骨龄鉴定,并将结果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未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确实无法查明的,不能认定其已满十八周岁。上述司法解释是审查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基本原则。具体操作而言,一般情况下应当以户籍证明为准;对户籍证明有异议的,应当以查证属实的出生证明文件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文件的,应根据人口普查登记资料、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学籍登记资料、农村分配土地和宅基地登记资料等证据综合判断。如果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三个重要刑事责任年龄界点的,应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而对其年龄作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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