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谁是新的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是公房使用权人的代表。承租人享有公房的居住使用权、公房的购买权以及公房被征收时的签约权。正是因为承租人的权力很大,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之间就谁做新的承租人往往争执不下,甚至引发家庭矛盾。
那么,原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新承租人如何确定呢?
根据上海市租赁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承租人产生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商确定,一种是由物业公司指定。后一种产生方式是对前一种产生的补充。只有协商不一致时,方可由物业公司指定。
新承租人的产生范围也有两类:一类是户口在册的共同居住人(部分人员不要求有户口,例如: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的配偶且实际居住)、另一类是原承租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后一类产生范围是对前一类产生范围的补充。只有没有共同居住人时,新承租人方可从原承租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中产生。
简而言之,原承租人死亡后,该处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新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公司在共同居住人中指定;该处没有共同居住人的,由原承租人配偶、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由物业公司在配偶和直系亲属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