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居住困难户的优先保障
1、居住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向区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实施细则》以及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对居住困难户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居住困难户及其人数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5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2、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
按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核定规定及以下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保障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补贴可以用于购买产权调换房屋。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
被征收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评估价格(公有承租:×80%)+价格补贴+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特定房屋类型套型面积补贴(成套独用工房:评估均价×12平方米建筑面积,若有)
经区人民政府认定本基地折算单价为 24000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居住房屋的补贴标准
1、装潢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按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按1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给予装潢补贴。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装潢补贴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装潢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装潢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不再按照以上标准进行装潢补贴。
2、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
以《实施细则》规定的计户单位为基准,每证可以享受一次性建筑面积的残值补贴为5万元/证。
若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下列标准给予对应的残值补贴:
(1)房屋类型为旧里、新里、“两万户”新工房、独立住宅的公有居住房屋,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独用晒台、天井、高度在1.2米以下(不含)的阁楼,不计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记载的面积的一半乘以评估均价给予残值补贴。
注:上述给予残值补贴的部位均指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独用部位,公房租赁凭证中记载的公用部位不给予残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