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沪杨府房征[2020] 9号
因公共事业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眉州路198号-220号(双号)、200弄(全弄)、214弄(全弄)、224弄(全弄)、230弄(全弄)、238弄(全弄)、246弄(全弄);渭南路175号-181号(单号);杭州路173号-207号(单号)、193弄(全弄)。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 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