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时安置费补贴
没有居住部位的全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或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按4,000元/证计。
2、自购房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房屋(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给予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150,000元/证,同时按照非居住部位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的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全非居住房屋的,底层部位给予28,000元/㎡的补贴;其余部位给予18,000元/㎡的补贴。
3、证照补贴
以被征收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证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一张营业执照100,000元。
4、非居住房屋其他补偿
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的装饰装修、设备搬迁和安装以及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500元/㎡的补偿,低于100,000元/证的,按100,000元/证计。
(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
按规定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给予材料补贴。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给予材料补贴:
1、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经公示后,以居住房屋评估单价乘以材料补贴面积给予材料补贴(全非居住房屋以本地块居住房屋评估均价乘以材料补贴面积给予材料补贴):
(1)房地产权证中有记载但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凭证中有记载但未记载在独用租赁部位,实际用于居住的独用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3)未记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但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实际用于居住的独用阁楼、独用晒台搭建、独用天井搭建等。
(4)被征收房屋类型属简屋、旧里住宅、“两万户”新工房、新里住宅、独立住宅(花园住宅)的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赁凭证上有记载且缴纳租金的独用灶间、独用卫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