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形有面积记载的以记载的面积作为材料补贴面积,没有记载的以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材料补贴面积。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阁楼,按照高度分别计算材料补贴面积:高度在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作为材料补贴面积;高度在1.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丈量结果的1/2作为材料补贴面积;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计算材料补贴面积。
2、其余违法搭建的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乘以600元/㎡给予材料补贴。
说明:按上述规定计算所得的各项材料补贴之和低于40,000元/证的,按40,000元/证给予材料补贴。对于没有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给予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40,000元/证。
(四)居非兼用房屋补贴标准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补贴,按证计算的补贴不重复计算。
十、签约搬迁奖励办法(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除外)
签约期内本地块签约率达到85%、补偿协议生效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给予以下奖励:
(一)居住房屋奖励标准
1、按期签约奖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1,000元/㎡。
选择货币补偿,且在促签促搬奖期(具体起始时间另行公告)内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并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的,按180,000元/证给予按期签约奖;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40㎡及以上的,按7,500元/㎡×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按期签约奖。促签促搬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按期签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