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集体签约搬迁奖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5%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奖励120,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20,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6,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5%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10,000元/证。
说明:
(1)签约期结束后,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签约的,不享受上述集体签约搬迁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
(2)签约后未在签约期结束后60天内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上述集体签约搬迁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
(二)非居住房屋奖励标准
1、按期签约奖
以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奖励5,000元/㎡。
没有居住部位的全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按180,000元/证给予按期签约奖。促签促搬奖期结束后签订全货币补偿协议的,不再享受按期签约奖。
没有居住部位的全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购买本地块提供的本区彩虹湾房源的,且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按400,000元/证计。仅选择购买本地块提供的外区大基地房源(不选择购买彩虹湾房源),且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不再对协议进行调整变更的,按520,000元/证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