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居住部位的全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约的,给予60,000元/证奖励,促签促搬奖期后的第一天签约的扣除300元,促签促搬奖期后的第二天签约的扣除600元(300×2),促签促搬奖期后的第三天签约的扣除900元(300×3),以此类推至签约期最后一天。签约期结束后不再享受。
2、按期搬迁奖
没有居住部位的全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给予100,000元/证按期搬迁奖;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增加200,000元/证按期搬迁奖。
没有居住部位的全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享受一次免费搬场服务。
说明:上述按期搬迁奖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后按本方案规定结算。
3、集体签约搬迁奖
同居住房屋奖励标准。有居住部位的不再享受。
(三)居非兼用房屋奖励标准
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项奖励,按证计算的奖励不重复计算。
说明: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或司法强制执行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享受本条(一)至(三)项奖励。
十一、其他事项
(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除本市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协商、投票或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