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许昌路426-498号(双号),227弄105号(部分)、106-195号、196号(部分),452弄(全弄),468弄(全弄), 476弄(全弄);扬州路228-292号(双号)、317-379号(单号)、 399-419号(单号),343弄(全弄),421弄(单号);怀德路457-525 号(单号)、466-524号(双号),491弄(全弄),482弄(全弄), 492弄(全弄),526弄(全弄);平凉路624号。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本文摘要:杨浦区4街坊,房屋征收决定,许昌路,后纺三,53街坊,54街坊
《杨浦区4街坊(后纺三)、53、54街坊房屋征收决定》系上海动迁律师方燕为您精心收集和整理。方燕律师已入选上海市律协十一届不动产征收(拆迁)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