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一)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对象和补偿标准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本款下列公式计算被征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以下补偿:
1、私有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100%+价格补贴。
2、公有居住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20%;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价值补偿款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
本地块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增加套型面积补贴。经区人民政府决定,每证补贴面积为15㎡建筑面积。
【注解】:
评估价格=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如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地块内所有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被征收居住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地块内公布。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本地块价格补贴系数为30%;评估均价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