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约的,给予60,000元/证奖励,促签促搬奖期后的第一天签约的扣除300元,促签促搬奖期后的第二天签约的扣除600元(300×2),促签促搬奖期后的第三天签约的扣除900元(300×3),以此类推至签约期最后一天。签约期结束后不再享受。
2、按期搬迁奖
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给予100,000元/证按期搬迁奖。在促签促搬奖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搬迁的,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的,按200,000元/证增加按期搬迁奖;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40㎡及以上的,按5,000元/㎡×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增加按期搬迁奖。
另外免费为签约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提供搬场车一次。
签约期结束后一年内(如选购产权调换房屋的,在产权调换房屋全部通知交付后一年内),被征收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凭身份证明、户口迁移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征收事务所领取户口迁移奖10,000元/证,逾期不再办理。
说明:上述按期搬迁奖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并办理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后按本方案规定结算。
3、集体签约搬迁奖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85%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奖励120,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的,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20,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0%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6,000元/证。
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95%以后,签约率每增加1%,对在签约期内签约的再增加奖励10,000元/证。
说明:
(1)签约期结束后,在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前签约的,不享受上述集体签约搬迁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
(2)签约后未在签约期结束后60天内搬迁交房的,不享受上述集体签约搬迁奖,仅给予奖励60,00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