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 5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兰州路,南至杨树浦路,西至龙江路,北至龙江路。具体门牌号:兰州路231—261 (单号);杨树浦路1001弄(全弄)、 1057号;龙江路90号、92号、242弄(全弄);丹阳路51弄(全弄)、 11—49号(单号)、72—114号(双号);福宁路63弄(全弄)、65—71 号(单号)、99弄(全弄)、101号;齐齐哈尔路50号、54号、205弄(全弄);江浦路157弄(全弄)、214弄(全弄)、222号、231弄(全弄)、 248弄(全弄)、268弄(全弄)。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 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文摘要:杨浦区41街坊,杨浦区42街坊,杨浦区44街坊,杨浦区45街坊,杨浦区47街坊,上水工房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