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居住房屋
(一)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
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征收居住房屋
被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
(1)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x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被征收范围内居住房屋评估总价÷居住房屋总建筑面积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评估均价不受其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