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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定海127、131、132、133、141、142、145 街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13
作者:方燕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3日

四、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居住建筑面积和非居住建筑面积分别计算货币补偿款,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为该房屋的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用居住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对提出居住困难申请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根据《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述合并后的货币补偿款进行折算. 
    (一)居住部分 
    与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相同。 
    (二)非居住部分 
    1、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 
    被征收房屋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 
    2、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和非居住兼用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 
    对被征收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X非居住建筑面积X20%;对公有房屋承租人非居住部分的补偿金额=评估单价×80%×非居住建筑面积 
    3、停产停业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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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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