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评估单价×非居住建筑面积×10%(其中非居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20%计算)。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二)征收非居住房屋的搬迁的奖励和补贴标准
协议生效后,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户可享受下列奖励和补贴:
1、签约奖励
(1)按期签约奖凡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奖励500000元,并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其中非居住建筑面积5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奖励)。如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30日内腾空、搬迁交房完毕的被征收户,每户增加奖励105000元。
(2)集体签约奖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2、搬迁奖励
与征收居住房屋相同。
3、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处理
对不予补偿建筑的营业面积,按每平方米给予2000元补贴。
4、证照补贴
(1)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户给予工商营业执照补贴100000元。
(2)对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内注册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注册地址须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的,每户给予烟草专卖许可证补贴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