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本文摘要:黄浦区厦门路地块,110街坊,111街坊,133街坊,134街坊,房屋征收决定,东至浙江中路,南至北京东路、芝罘路,西至西藏中路,北至南苏州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