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家庭缺乏解决内部矛盾的平台,只能在诉讼中予以解决,导致矛盾向法院集中。三是对于同住人、另有住房情况等问题的认定,征收实施部门的操作与司法审判部门的认定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当事人往往认为是政府未对起诉方进行安置,对于政策及司法裁判有明显错误的认识,既不利于政府公信力的维护,也不利于法院既判力的建立。四是部分案件因征收环节中的公示不透明、送达程序不规范、善后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延宕日久,群众不满情绪积累,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极易引发矛盾激化和各种社会问题。
2. 工作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
部分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征收活动时,为追求工作效率,往往有一味追求签约结果、忽视程序规范的心态,如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的协商环节、相关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相关当事人的签字是否为本人等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工作人员在出现问题时与群众的交流、沟通工作缺乏必要的耐心,工作方法生硬,容易引发被征收居民对政府部门的中立性以及征收环节公正性的质疑,不利于旧改工作的推进和政府公信力的塑造。
(二)涉诉主体方面:利益冲突明显,法律观念薄弱
1.代际矛盾突出,利益交叉严重
征收补偿协议看似仅有一份,但一份利益的背后则涉及多个家庭的利益考量,不同成员长期以来以家庭为单位自行生活,彼此之间的联系较为松散。此前或因祖辈财产的分配,或因居住问题的冲突,或因人生际遇的差别,早已潜伏着多种矛盾和不满。征收工作开始后,当事人情绪上互相对立、言辞上互相攻击、内容上互相批判,且容易涉及无效无关内容、涉及其他当事人隐私,在巨大的利益分配催化下,多年的利益纠缠和日月积累的矛盾便集中爆发。
2. 法律意识淡薄,不当行为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