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涉利益巨大,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在庭审中会选择性地陈述与己有利的意见,而对于不利的意见多持否定态度或故意回避法官提出的问题。更有甚者,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故意不实陈述,企图使用各种虚假陈述误导法官,对于福利分房、购房情况及系争房屋使用情况多次隐瞒,企图混淆视听,蒙混过关。而各方当事人庭审中的言辞激烈、互相攻讦、调解工作中的寸土不让,更是征收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常见现象。此外,此类案件因涉及的利益数额巨大,法院考虑案件处理的结果以及损失和利益的固定,明确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前不宜进行装修、转让等行为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常出现部分当事人为了保证房屋的既得利益,仍坚持在审理过程中将房屋出卖予第三人实现套利,并将此节事实向法院故意隐瞒。因处分相应的房产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为法院查明事实和解决问题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和风险。
(三)法院审理方面:涉案事实时间跨度大,历史遗留问题多
1. 涉案房屋来源、建造情况复杂多样致事实查明难
征收类案件中公房、私房在处理政策上有所区别,涉及到公房、私房、搭建房利益的时候,需要考虑房屋来源及当事人就征收房屋所作贡献来确认利益的分割标准。近几年,静安区的旧改基地中有大量的私房遇征收,因为时间久远,很多被征收房屋多在上世纪50至60年代取得,部分房屋来源可追溯至解放前,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很难清晰阐述房屋来源及搭建情况。也因为时间跨度久远,房屋居住状况和户籍变化情况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内多次发生变化,实际居住、翻建改造、权属变化、出租转租,乃至公房承租人变更、住房调配套配等客观事实复杂多变,且相应的户籍迁移证明、房屋承租凭证、产权证、翻建批准、住房调配单等这类证明材料,因多数保存在公安局、档案馆、物业等部门,有些年限较为久远的资料或因没有留档、或因留档制度的不健全、或因保管不力等已经丢失,客观记录缺乏,无法对事实证明形成支撑。而此类事实的查明,对于涉案利益的分配又具有较大的影响,不可轻率地予以忽略,以上种种均加大了法院事实查明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