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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黄浦区士林华苑二期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
作者:方燕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1日

(二)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对于未经登记的房屋,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有房屋出租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区劳动部门核发的《非正规就业许可证》,以及区民政部门或街道核发的《社区服务证》的持证人所使用的居住房屋,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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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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