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黄府征[2021]7号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南仓街,南至董家渡14号地块(一期),西至董家渡14号地块(二期),北至董家渡路。具体门牌号:见附件。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房屋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本文摘要:董家渡14号地块(三期),房屋征收,旧城区改建, 房屋征收决定, 东至南仓街,南至董家渡14号地块(一期),西至董家渡14号地块(二期),北至董家渡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