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在签约期内或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计算标准同上。
2、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简屋、旧里住宅、职工住宅(新工房)3(3)(含“两万户”新工房)、新里住宅、独立住宅(花园住宅)的,按500元/㎡建筑面积给予室内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居住房屋属于新工房(无电梯、不成套)、新工房(无电梯、成套)、新工房(有电梯、成套)、公寓的,按700元/㎡建筑面积给予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需经评估确定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室内装饰装修费用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室内装饰装修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经评估的,以评估结果进行补偿,不再按500元/㎡建筑面积或700元/㎡建筑面积的标准进行补偿。
3、搬迁费
(1)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搬迁费补贴,补贴标准为15元/㎡;低于700元/证的,按700元/证计。
(2)电话、热水器、空调、有线电视、宽带、家用(独用)电表和煤气等家用设施移装费按2,000元/证计。
4、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征收居住房屋的,对选择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按10,000元/㎡×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低于400,000元/证的,按400,000元/证计。
5、证照补贴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仍然有效,但未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给予150,000元/证证照补贴。
(二)非居住房屋补贴标准
1、临时安置费补贴
没有居住部位的全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签约期内或签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费补贴,每月补贴标准按6,000元/证计。
2、自购房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居非兼用房屋(指既有居住部位,又有非居住部位)的,给予非居住房屋自购房补贴150,000元/证,同时按照非居住部位建筑面积,给予10,000元/㎡的补贴。
被征收房屋为全非居住房屋的,底层部位给予28,000元/㎡的补贴;其余部位给予18,000元/㎡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