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83、84、85、86、94、95、96、97、98、99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贴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优先住房保障的居住困难户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规范 〔2019〕17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困难户人数核定
(一)可以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人数的情况
1、截止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2、截止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在本市无他处住房,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人员;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5)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①其配偶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满三年且截止至本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三年的;
②其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且截止至本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三年或出生即办理本市居住证的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