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人数的情况
1、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内的未成年子女。
2、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和父母共同核算他处住房建筑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不能单独申请的成年单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
3、已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
三、他处住房面积的核查与认定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面积和他处住房面积。
(一)他处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
下列房屋面积应当计入他处住房面积:
1、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包含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
3、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动迁(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4、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
5、本市他处落实私房政策发回产权由业主自管的住房;
6、本市他处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7、截止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5年(含)内,有下列情形的住房面积计算:
(1)出售或者赠与原有住房但未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出售或赠与或其他方式转移并购入住房的,按照原有住房与购入住房之中面积较大的住房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