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获得住房安置补贴款的,按照获得住房安置补贴款时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住房建筑面积(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房屋产权归属认定);
(4)因本市他处房屋征收(拆迁)获得过货币补偿,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其住房面积的认定,原则上按照获得货币补偿款时的全市二手房每平方米成交均价折算建筑面积。货币补偿款,应当包括被征收(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但不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费。
(二)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核定面积家庭人数原则上按照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计算。
1、《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中载明的全部申请人;
2、《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中载明的全部申请人的配偶、未满28周岁未婚儿子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儿;
3、本市他处住房内户籍人员;
4、离婚未满三年的原配偶。
5、下列人员,应该按照以下规定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1)配偶(结婚需满1年);
(2)未成年子女及不能单独申请的成年单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应当和父母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父母双亡的应当与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