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截止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离婚不满三年的人员应当与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及不能单独申请的成年单身子女(未满28周岁未婚男性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性)共同核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他处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1、产权住房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含《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下同)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尚未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根据网签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2、公有承租房按照《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记载的居住面积,居住面积根据房屋类型结合对应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换算系数按《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执行。
(四)他处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核定
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应当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如申请对象他处住房内无户籍人员,或者虽有户籍人员但按照规定不计入核定面积家庭人数的,可以按照申请对象在该住房拥有的建筑面积计算,计算方式如下:
1、该住房为产权住房,《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住房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房屋产权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房地产权利人人数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2、该住房为承租公房的,按照该住房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
3、该住房为宅基地住房的,按照住房建筑面积除以批准建房人数计算。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内,申请对象以外的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简称“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建筑面积÷该住房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父母户口不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不得计入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计算
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增加居住困难补贴,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