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
非居住房屋(全非居)不享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五、居住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
(一)居住困难户申请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
2、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处住房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4、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地配偶上海市居住证和户籍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单身承诺书;离婚者,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婚证明。
5、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赁公房凭证、户口簿等有关凭证。
6、如该户人员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及征收事务所的审查材料。
7、核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征收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开始履行(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开始受领补偿奖励等款项或开始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时,不再受理居住困难申请。可另行通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请。
(二)审核
1、受理
(1)提交申请时,申请人应将原件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征收事务所经办人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提交及经办人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