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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83、84、85、86、94、95、96、97、98、99街坊(昆明路以南项目)房屋征收居住困
作者:方燕 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16日

(2)征收事务所对申请户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资料不全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户)需要补充的材料,申请人(户)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由征收事务所作好注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2、住房核查 
    受理后,由市、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户的他处住房等进行核查。 
    核查过程中,如需要申请人(户)提供相应材料的,由征收事务所书面告知,申请人(户)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补充材料,逾期不提供的,由征收事务所作好注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3、认定公示 
    住房核查后,符合居住困难户人员的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如有人举报或提出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并进行公布;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按规定调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4、放弃申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放弃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应在签约前由原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放弃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书面文件。 
    六、法律责任 
    在审核认定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补偿协议生效后,发现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认定有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停止发放该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七、监督保障 
    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工作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并自觉接受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认定各环节合法性的监察、审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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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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