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决定
杨府房征[2021] 8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上海财经大学附属中学,南至周家牌路,西至眉州路,北至平凉公园。具体门牌号:周家牌路267-299(单号);临青路104-116号(双号)、116弄(全弄)、118-126号(双号)、126弄(全弄)、128-136号(双号)、136弄(全弄)、138-146 (双号)、204-234号(双号)、234弄(全弄)、236-256(双号)、254弄(全弄);杭州路629弄(全弄)、631-653号(单号)、655弄(全弄)、661-667号(单号)、667弄(全弄)、669-679 (单号)、681弄(全弄)、699-705号(单号)、707弄(全弄)、709-729号(单号)、700弄(全弄)、740号;渭南路301弄(全弄)、303-369号(单号);平凉路1258弄(全弄)、1280-1298号(双号)、1298弄(全弄)。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 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本文摘要:杨浦区94街坊,杨浦区124街坊,杨浦区125街坊, 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