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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高福里地块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作者:方燕 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2日

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黄浦区高福里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已经黄浦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地块房屋征收范围(旧城区改建范围)为:东至延中公园,南至长乐路,西至瑞金一路,北至巨鹿路(具体详见附图,沪卢房地拆许字(2005)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补偿安置的除外) 。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一、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1、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2、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3、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4、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三、暂停期限:2021年8月5日至2022年8月4日止。
    特此公告。
    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O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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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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