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一方结婚前购买的商品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应该是该方的个人财产。结婚之后,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不发生变化,仍然是该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行为,只能看作是产权人与银行之间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还贷行为并不影响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因此,在离婚时,应当判决商品房归产权人所有。而夫妻共同偿还的贷款来源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存款,故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的所有权归属,因婚前购房的行为给购买人带来了一系列很多的利益,故应将婚前购房视为一种投资,由此而生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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