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或土地补偿费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为了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关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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