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正当理由主要有三个:其一,在妻子受孕的时间,夫妻双方因为客观原因而没有同居;其二,在妻子受孕的时间,丈夫没有生育能力;其三,经过亲子鉴定,认定妻子不是自丈夫受孕。
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原告,应当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异议的正当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此处所说的“必要证据”,是指对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一方当事人来说,其提供的证据可能不够充分,但必须能够形成合理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其申请亲子鉴定只是对所举证的一种补充而不是作为其主张的唯一证据。
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原告,仅限于父或母。此处所说的“母”是指生下子女的人;“父”仅指“推定之父”,也就是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子女的父亲的人。除了“父”和“母”之外,任何人不得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司法实践中,一般仅以子女为否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被告。
亲子关系被否认之后,其效力溯及到孩子出生之日,这就是说,子女与其母亲的丈夫之间自始没有法律上的父子或父女关系。因此,母亲的丈夫和子女之间自始不存在继承关系、扶养关系等。被推定的父亲不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也不负有赡养被推定的父亲的义务;双方之间也不能相互继承财产。不过,丈夫不得对该子女和该子女的母亲就其已经进行的抚养提出不当得利返还,而仅可以对子女的亲生父亲提出不当得利返还。因为就子女的抚养,其母亲已经尽到了义务,其母亲并未受益,所以丈夫不得对该子女的母亲提出不当得利返还。再者,丈夫以不当得利为由,对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返还,则违背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一般情况下,妻子是与第三人通奸或同居而怀孕的,妻子与第三人可以构成因共同故意而侵害丈夫的配偶权,因此,其丈夫可以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主张就其支付的抚养费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此时,妻子和第三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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