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受精生产的子女是否为婚生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只要是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所生的子女应“视为”其子女,而不考虑该精子是来自丈夫还是来自第三人(包括因医院的失误而使用了第三人的精子)。
但是,如果妻子是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人工辅助生殖,则要区分情形而定:
第一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使用丈夫的精子和自己的卵子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所生子女仍应视为丈夫的子女;
第二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使用第三人的精子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所生子女应当被推定为丈夫的子女,但丈夫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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