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契约”的法律效力
为了生育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可被称为“生育契约”。现实生活中存在男女方婚前或者婚后签订“生育契约”,约定女方拒绝生育或者私自堕胎属于违约行为。那么,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首先,配偶之间并不负担法定的生育义务。生育行为是夫妻自愿支配自己身体及器官的行为,通过契约并以相应的违约责任来强迫对方生育或不生育,都是对人格自由的限制。“生育契约”中关乎到人身权限制的约定是无效的。
其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以生育义务为内容的协议虽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但属于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中的“束缚性契约”,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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