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中止妊娠,丈夫能索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妻子中止妊娠,丈夫不能索赔。因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对于非婚姻关系中女方擅自中止妊娠问题也可以类推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在非婚姻关系如同居期间,女方中止妊娠,男方据此请求损害赔偿的,也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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