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方的婚前房产约定为配偶所有,究竟是“夫妻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
甲方双方结婚时签订协议,甲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套房屋在婚后变更至乙名下。结婚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后双方离婚,乙要求甲按照协议将房屋产权过户给自己,甲拒绝。
乙的过户要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关键在于甲乙双方约定的性质,是“夫妻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如果是“夫妻财产协议”,按照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乙的要求应该获得支持。如果是“赠与协议”,甲在过户前可以撤销赠与,那么乙的要求就无法获得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夫妻财产协议并不包括约定将一方已经享有所有权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即从夫妻财产协议性质看,一方所有的房产只能仍然归属该方所有。从法律解释论的角度看,上述司法解释可以视作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法典》第1065条有关夫妻财产约定范围的限缩解释。
因此,如果协议内容仅涉及将一方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包括双方共有),则该协议的性质属于“赠与协议”,赠与方在房产过户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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