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婚前借款也有可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负债时间突破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限制。只要举债用途是“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即便举债时间发生在结婚前,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一般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下列情形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缴纳国家税金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所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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