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隐瞒艾滋病,妻子起诉法院撤销婚姻获得支持
原告李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于2020年6月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因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当然,艾滋病并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艾滋病感染者可以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应当主动向对方披露自己的病情。只要双方是自愿结婚,他人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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