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几个条款
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二是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其中,协议离婚占到了多数。协议离婚本是为了和平分手,不要产生纠纷。但如果协议条款约定得不明确、有歧义,离婚后也会产生纠纷甚至于对簿公堂。以下就介绍几种常见的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条款:
一、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但其应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财产状况都很熟悉。如果一方名下隐匿了部分共同财产,这个条款将造成另一方很难追回。因此,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框定拟分割的共同财产的范围。
二、在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各自负担”。
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仍然要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婚前财产、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承担共同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有”还是“没有”共同债务。
三、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公司股权归属。
如果公司有其他股东,股权归属必须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求受让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股权,则离婚时只能对股权转让款进行分割。当然了,如果公司股东仅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股权转让不需要听取第三方的意见,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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