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投资设立公司的,离婚时怎么分割
离婚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这种财产类型的分割问题,许多当事人当然地认为“我要分割登记在配偶另一方名下的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一半的股权,把我也登记为股东。”但是,要通过离婚诉讼成为配偶一方公司的股东,需要具备条件。以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73条表述为对“出资额”进行分割,而不是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说明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的是“股权财产价值”,而不是当然地分割“股权比例”。
《婚内一方投资设立公司的,离婚时怎么分割》为方燕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感谢您的配合!
|
具备情形 |
法律后果 |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的分割达成一致 |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
配偶另一方成为股东 |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额 |
夫妻双方就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
|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同意以同等条件购买 |
视为同意转让,配偶另一方可以成为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