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有效吗?
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构审查备案后,离婚协议生效,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离婚协议包含夫妻双方就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等诸多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具有多重复合性,包括了数个法律行为的混合,既有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也有财产分割的协议等。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效力应从属于离婚协议。一旦离婚协议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亦一并生效,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
在实践中,常发生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或因协议内容不完善,或因需要变更协议内容,或因不便让第三人知晓而未在登记备案的协议中载明等原因,又签订各种补充协议的情形。这些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有必要了解一下这些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概括来说,补充协议的内容中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如果与备案的离婚协议内容不一致,则补充协议中的该项约定是无效的。例如:双方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补充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权方面的约定,则属于双方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只要符合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即受法律保护,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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