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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能否主张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方燕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养父能否主张抚养费返还和精神损害赔偿?
李某与石晓某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00年6月22日生育一女李雨某。2009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李雨某由其父李某自行抚养。后李雨某一直由李某独自抚养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初,石晓某将李雨某接走,与其共同居住至2016年12月底。在此期间,李某每月给付李雨某一定金额的抚养费。自2017年开始,石晓某自行抚养其女李雨某。2017年2月10日,李某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其与李雨某进行DNA亲子鉴定,结论为排除李某是李雨某的生物学父亲。石晓某认可该份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石晓某与他人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李某较大的精神痛苦。对此,石晓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李某要求石晓某返还其为李雨某支付的抚养费一节,因其并非李雨某的生物学父亲,李某为李雨某支付的抚养费应由其母亲石晓某给付。关于给付数额,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消费支出水平,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定为20万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考虑到石晓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给李某造成较大精神创伤,故对于此项主张予以支持,具体数额酌情确定为5万元。
对于此类抚养关系来说,其不仅侵害了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尤其是名誉权,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再加之较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此类纠纷可按侵权纠纷定性和处理。
此类案件主要体现了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抚养义务。
第一,关于忠诚义务。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女方违反忠诚义务或隐瞒亲子关系事实的行为是对家庭关系基础的严重破坏,应当对配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形式。但如果男方在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抚养非亲生子女,则不能向女方主张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关于扶养义务。所谓扶养关系,是在特定范围的亲属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以生活扶助、供养为内容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同时夫妻双方互相扶养。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是其亲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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