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一方婚前所购房屋,婚后变更为夫妻共有,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作者:方燕 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5日
刘某某、庄甲于2004年自行相识恋爱,2007年登记结婚。2006年庄甲购买了宝山区的一套商品房(下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为570,100元,庄甲支付首付款合计232,217元,组合贷款34万元,产权人登记为庄甲。2008年,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为刘某某、庄甲共同共有。
2016年,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庄甲离婚,并分割系争房屋。诉讼中。刘某某、庄甲一直确认系争房屋市值为300万元,系争房屋尚欠贷款251,783.67元。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由庄甲婚前购买,婚后产权变更为刘某某、庄甲共同共有,现双方确认房屋价值为300万元,扣除尚欠贷款251,783.67元(截止2016年3月)后,刘某某、庄甲可分配额为2,748,216.33元。鉴于庄甲系主贷人,系争房屋归庄甲所有,由庄甲支付刘某某房屋折价款为妥。结合庄甲婚前出资额及还贷情况、房产变更登记的时间、婚姻存续期间的还贷情况,酌情决定由庄甲支付刘某某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庄甲、刘某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刘某某上诉称,系争房屋系刘某某与庄甲共同共有,理应在可分配额为2,748,216.33元中对半分割。庄甲在该房购买时确首付23万元,但刘某某出资20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家用电器,故理应对该房屋对半分割。
庄甲上诉称,系争房屋系庄甲婚前所购,该钱款系庄甲及其家人卖了旧房钱款支付的首付款23万元,之后每月还款。而刘某某自2008年7月方参加还贷。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孳息及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故该房屋48%的房屋价值应属于庄甲个人所有,余下52%扣除尚余贷款,同意对半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现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同共有,该房屋应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兼顾双方对系争房屋的贡献大小、房产变更登记的时间、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等因素所确定的房屋折价款数额亦属于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若婚后产权变更为双方共同共有,则房屋的性质也从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产权人不得再主张该房为其个人财产。但是,即便是共同财产,离婚时也并非一刀切地“对半分”。分割时,仍然要考虑婚前出资情况、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在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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