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小张和小芳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3年双方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2014年3月,小张曾起诉要求与小芳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小张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小芳称小张名下共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小张对此不予认可。经小芳申请,法院调取了小张。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在2013年年底,小张通过ATM机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其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对于上述款项的去向,小张先是声称已用于夫妻共同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他人借款,但小张对其主张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张在起诉离婚前,通过ATM转账及卡取的方式,将其账户内的195000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小张始称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又称用于偿还外债,前后陈述明显矛盾,对其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小张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小张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小张可以少分,小芳可以多分。遂判决小张支付小芳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说,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