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离婚协议反悔了,能撤销吗?
小张和小芳原是夫妻。2020年小张提出,为了让孩子能在上海落户并继续读书,自己与小芳先办理假离婚,再由小芳与上海人假结婚,以便孩子能跟着小芳落户上海。小芳为了孩子的前途,同意了小张的想法。于是二人按照小张的意图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房产归小张所有,三个孩子由小芳抚养。小芳与孩子落户上海后,提出要与小张复婚并重新分割财产,但遭到小张的拒绝。同时,小芳也接到了小张情人的电话,被告知小张已经出轨五年。小芳始得知自己被骗,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
庭审中,小张辩称,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已经生效,不同意小芳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并非当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存在显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规定,小芳有权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遂判决支持了小芳的诉讼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原则上夫妻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仅在发现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可予以支持,不能轻易仅以财产分配结果上的不均衡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从而准予撤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涉及的夫妻离婚后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理应受该一般规则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