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特殊对象认定和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特殊对象的范围与补贴标准
1、享受社会救济、救助的孤老、孤幼、孤残。
2、持有“上海市社会救助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及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
3、持有各类残疾证的残疾人员
4、符合《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医保规(2021)24号)规定的大病保险范围的人员:重症尿毒症肾移植、恶性肿瘤、部分精神病大病对象。
5、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烈属或病故现役军人,因公牺牲人员的直系亲属。
6、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
7、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 90 周岁的高龄老人。
符合上述1至7项条件的对象,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万元
8、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年满 80周岁的高龄老人,每人一次性补贴人民币 2万元。
注:上述特殊对象按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户口簿记载人口经认定后计算,同一人符合上述1至8项多种情形的,不作叠加计算。
二、特殊对象认定流程
1、申请人向设在本征收地块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特殊对象认定小组进行核实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2、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街道特殊对象认定小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在征收地块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日。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确认符合特殊对象认定标准的,予以认定
申请人经上述认定,且所涉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生效后,可享受相关特殊对象补贴。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