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23]4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71 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飞虹支路,南至弄地,西至弄地,北至弄地。(具体地址另行公布)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140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号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