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徐汇区宜山路道路拓宽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作者:方燕 律师 时间:2024年01月23日
徐汇区宜山路(凯旋路-虹桥路)道路拓宽工程
建设项目(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3、《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0号);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5、《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沪房管规范市〔2018〕5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延长〈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有效期的通知》(沪房规范〔2022〕4号);
6、《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2〕3号);
7、其他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因宜山路(凯旋路-虹桥路)道路拓宽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相关房屋。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征收的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宜山路195号、宜山路299号(部分)、宜山路320号41幢等(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所附附图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企事业单位房屋的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以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规划土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可以给予残值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的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应当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房地产权证书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其房屋性质明确记载为居住或者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3、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别规定以外,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者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征收补偿协议主体的确定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为准。
(二)补偿方式
本征收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征收企事业单位非居住房屋的,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未见证建筑物残值补偿;其他财物价值补偿(包含:绿化、苗木、附属设施等价值)、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可恢复使用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和安装费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补偿
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物资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价格予以补偿,具体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的装修,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具体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5、未见证建筑物残值补偿
未经登记且未经规划土地部门批准建造的房屋,未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见证建筑物残值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其他财物价值补偿
其他财物价值包括绿化、苗木、附属设施等,补偿价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7、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0%确定。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六、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的,给予适当签约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给予适当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在方案基础上,在文件规定框架内开展协商。
七、企事业单位市场租赁关系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房屋依照市场租赁关系出租的,企事业单位应自行处理市场租赁关系并按照协议约定期限负责腾退及相关历史遗留问题的后续处理。
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为:上海财瑞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具体起止时间另行公布。
十、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徐汇区人民政府。徐汇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相关奖励等优惠措施不作为补偿决定的依据。
十二、司法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徐汇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征收部门及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
征收部门: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上海市徐汇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零陵路342号
联系方式:021-64825266
十四、其他事项
本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中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
注:本文为手工录入,如有细微差异以征收地块张贴或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